法律宣传丨《公共图书馆法》:以人为本,使阅读更有保障!
- 发布时间:2020-10-30 11: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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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盐池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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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而制定的法律。
《公共图书馆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共图书馆法律界定,强化了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推动了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的改革,促进了《公共图书馆法》服务和现代科技融合发展,鼓励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建立了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法律规范,明确了国家图书馆的性质功能,完善了出版物的缴存制度。
——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李国新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发挥着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作用。
确立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公共图书馆相关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均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对于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共图书馆有哪些公益属性和服务要求 着眼打通“最后一公里”: 完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开展数字化服务; 重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将县一级的优质资源输送到基层乡村;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和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供需反馈制度、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估制度。 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公共图书馆法从设立主体、享有权利、扶持政策、参与方式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作出规定。强调国家鼓励公民、非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这些规定,落实了中央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彰显了新时代公共图书馆的特点,成为本法一大亮点。 提高公共图书馆效能有哪些规定 公共文化效能是衡量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公共图书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提高公共图书馆效能方面重点做了三方面规定: 完善设施网络 针对公共图书馆体系不完善特别是基层设施薄弱等问题,公共图书馆法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提高服务水平 利用现有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促进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加强数字化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把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开展阅读指导、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培养公众阅读兴趣和习惯。 动员吸引群众 要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方便群众及时了解公共图书馆的主要服务项目;注重倾听群众的声音,定时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使图书馆的产品和服务更加“适销对路”,同时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吸收群众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依据《公共图书馆法》 一、要求公共图书馆: 1、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2、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九条) 3、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4、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 二、读者群众可享受服务: 1、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 2、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