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带你读懂《公共图书馆法》

  • 发布时间:2019-12-20 1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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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盐池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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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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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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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是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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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推动公共图书馆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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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作用




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三,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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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从公共图书馆享受什么服务?




服务原则: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


少年儿童及特殊群体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


全民阅读推广: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


开放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延伸服务:

政府设文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九条)


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建立读者反馈与监督机制: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


规范与考核: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