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带你读懂《公共图书馆法》
- 发布时间:2019-12-20 1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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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盐池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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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图书馆? 立法目的 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推动公共图书馆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 立法作用 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三,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 您可以从公共图书馆享受什么服务? l 服务原则: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 l 少年儿童及特殊群体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 l 全民阅读推广: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 l 开放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l 延伸服务: 政府设文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九条) l 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l 建立读者反馈与监督机制: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 l 规范与考核: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