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节选)

  • 发布时间:2023-07-05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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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盐池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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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用户服务电话,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三)供应的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四)不得拒绝向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报装、改装申请;(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第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服务场所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销售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三)及时淘汰、销毁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气瓶;(四)销售的瓶装气充装量与气瓶所标示的充装量相符合,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五)按照技术标准充装燃气,经检查合格的,粘贴合格标识。未粘贴合格标识的瓶装燃气,不得销售;(六)不得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七)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三)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或者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八)加热、撞击气瓶,或者擅自处理燃气气瓶残液;(九)拒绝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维护更新、入户检修;(十)利用燃气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期限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减压阀、连接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打桩、顶进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栽植树木等根深植物;(五)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燃气设施;(六)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七)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检验、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征得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